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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通大国资〔2019〕19号)
作者:吴甲 点击数:415 更新时间:2019-12-31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国资〔201919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通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南通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经济合同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是指以南通大学名义与其他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各部门、单位承办的经济合同须以学校为合同主体,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合同审批管理程序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的管理范围:

(一)货物采购合同;

(二)服务采购合同;

(三)工程合同。

第四条 经济合同订立须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学校正当权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统一审核会签、分类归口管理、分级授权审批相结合的合同管理制度,对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终结和归档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经济合同管理主体及其职责

第六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统一审核会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经济合同内部控制管理;

(二)负责学校经济合同模版的制定与修订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和复杂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四)组织开展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审议工作;

(五)负责“南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的使用与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经济合同的建档、归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合同对应项目的所在单位是经济合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合同的承办工作。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落实合同项目经费或保证学校相关收入及时足额缴纳;

(二)与合同相对方协商、拟订经济合同文本;

(三)参与经济合同审核会签,并由相关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经济合同;

(四)全面履行经济合同,并实施有效管控。根据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参与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审议;

(六)加强合同管理全过程相关资料的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经济合同所属项目的主要内容,分别由相应部门对经济合同进行分类归口管理。经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对项目单位经济合同的拟订加强指导;

(二)参与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和复杂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三)对经济合同的履行加强检查指导;

(四)参与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审议工作。

学校对各相关部门归口管理的经济合同范围具体划分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法律服务,标识标牌制作、纪念品等;

(二)党委宣传部:会议布展,大型活动服务,广告,网络舆情监控,宣传用品等;

(三)教务处:本科生教材,试卷印制,慕课制作等;

(四)研究生院:研究生教材,试卷印制等;

(五)学生工作处:学生活动灯光音响租赁,学生奖品等;

(六)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离退休职工福利物品等;

(七)审计处:审计咨询,审计服务等;

(八)国际合作交流处:境外访学、交流等;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实验材料,办公用品,外贸代理服务等;

(十)基建处:含相关的工程规划、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施工和工程设备设施、工程材料等;

(十一)后勤保障部:校园房屋修缮、装修改造、绿化与景观工程、水电气设施维保、道路维修,交通车辆与汽车保险,生活服务类设施设备与维保,伙食原料,医疗药品、医疗耗材、医疗设备及医疗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学生宿舍物业管理服务等;

(十二)保卫处:安保服务,消防器材,消防维保等;

(十三)工会:在职职工福利物品等;

(十四)图书馆:图书、期刊、电子出版物,图书加工服务等;

(十五)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信息化建设,网络工程,安防改造及维保等;

(十六)其他经济合同根据部门职责、经费渠道和相应决策,由相关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第九条 审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经济合同的进行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经济合同的审核会签和复杂合同签署前的会商工作;

(二)参与经济合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审议工作。

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订立程序

第十条 经济合同文本的拟订。

项目单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资质、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规定期限内与其协商、拟订合同文本,并要求其及时按相关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

项目单位原则上应采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公布的合同模版格式,拟订合同文本,准确完整地表述拟签订合同内容。若属于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或委托采购项目的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应与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相一致。

项目单位应将拟订好的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一起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其组织审核会签。经济合同若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备案的,应先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经济合同文本的审核会签。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起草合同文本,经学校法律顾问把关后,在全校范围内发布。

第十二条 经济合同的签发。

审核会签手续履行完毕,并确认对方单位已按相关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经济合同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再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加盖“南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签发。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办理合同相关业务时,应指定本单位在岗承办人员具体负责,不得交由非本校职工代办。

第十四条 合同正式文本至少一式四份。除合同相对方持有一份外,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归档一份,项目单位存档一份,另一份由项目单位向财务处提交付款申请时使用。

第四章 经济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项目单位作为学校执行主体,负责管理合同的履约验收活动。

项目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敦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督。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相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已经或可能导致学校利益受损,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尽力将损失降到最低。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合同签订生效后,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因素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项目单位应在预算范围、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变更或解除的理由、条款及事项、履行期限、与原合同的关系等。根据合同变更或解除的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由项目单位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再办理变更或解除事宜:

(一)合同金额未发生变更,且其他实质性条款也未发生重大变更、对执行结果未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单位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变更或解除事宜。

(二)合同金额未发生变更,但其他实质性条款发生重大变更、对执行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财务处、审计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等会商一致后,再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

(三)合同金额发生变更的,根据变更金额大小及占合同金额比例的不同情形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合同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且不超过20万元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会商一致后,再办理变更事宜;

2.合同变更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但超过20万元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专家会商一致,并报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项目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办理变更事宜;

3.合同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但不超过20万元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专家会商一致,并报采购招标工作分管校领导、项目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再办理变更事宜,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4.合同变更金额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且超过20万元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专家会商一致,并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再办理变更事宜,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于事发突然、未及履行上述审批手续的工程变更,可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以电话、短信、彩信、微信、QQ、E-MAIL等方式报请有关领导审批,并征得设计、监理单位的处理意见后,现场先行组织施工;但施工前须进行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证工程量并拍照,施工后应及时按上述规定补办变更审批和技术核定手续。

(四)项目单位应与合同相对方签订变更或补充合同,变更或补充后的合同视同新合同,需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核会签程序。

第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谈判。合同纠纷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合同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无法解决的,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八条 财务处负责审核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验收、入账等凭据,按合同约定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财务处应拒绝付款,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经济合同档案,并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项目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合同台账,准确登记合同信息,妥善保管合同文本及合同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

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签订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对本单位经济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按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二)超越学校授予权限签订合同的;

(三)将本应一次签订的合同拆分为多个合同签订的;

(四)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及时签订的;

(五)玩忽职守、疏忽大意,没有按本办法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

(六)丢失或者擅自更改、销毁、隐匿合同和合同附件,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函件、单据等相关材料的。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经济合同管理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