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11-25浏览次数:1174

南通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审活动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专家库是指为满足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需要,依据本办法规定组建的评审专家信息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评审专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评审专家的征集、资格审核、业务培训、不定期考核等工作。

(三)制止、纠正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维护工作。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招标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等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3年,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四)身体健康,自愿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

(五)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招标办、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市级及以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直接录用。

第六条评审专家库面向全校征集相关专家。征集专家程序如下:

(一)招标办根据各类招标采购项目评审的需要,公开发布征集评审专家信息,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等方式进行选聘。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招标办根据评审专家资格条件,对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有关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授予评审专家资格的建议名单,报招标领导小组审查认定。

(三)招标办对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颁发《南通大学招标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七条招标办对评审专家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资格复审内容包括: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的规定,并参加必要的培训。

(三)在参加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招标办认为应当复审的其它内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招标领导小组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资格复审不合格的。

(二)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和法规知识培训的。

(三)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九条评审专家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财物或者其它好处的。

(四)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五)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评审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办聘请,担任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标工作组评委。

(二)按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审职责,为学校招标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二)配合解答投标人等对评审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三)发现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招标办、招标监督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自觉接受招标办、招标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遵守以下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评审资料一律不得带离评审会场,评审期间不与外界联系,不离开会场。

(五)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通过评审专家库进行使用与管理。评审专家库由招标办根据本办法组建。招标办结合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将评审专家按以下四个类别二十二个专业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采购评审专家,主要参与机电、建材、药品、医疗器械、体育器材、家具厨具、图书教材、办公耗材、电子电器、纺织化工等采购的评审活动。

(二)工程类采购评审专家,主要参与土建、设备安装、弱电工程、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采购的评审活动。

(三)服务类采购评审专家,主要参与物业、租赁、软件和服务外包、印刷出版发行、搬家服务等采购的评审活动。

(四)其他类采购评审专家,主要指以法律、经济等专业的身份参与评审活动。

第十三条 招标办将评审专家登记入库,为每位入库专家建立个人业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入选专家库的审查认定过程及结果的书面记录、参加项目评审情况、参加培训情况、资格复审情况等。

第十四条招标办负责组织对入库的评审专家进行必要的招投标、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和有关评审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五条评标工作组评审专家(评委)的确定。一般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组评委由招标办根据项目具体内容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评标工作组评委或干预评委的抽取、确定工作。招标办应当将抽取、确定结果记录备案。评委确定后,招标办负责将评审时间、地点通知其本人。评标工作组评委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委的抽取、确定时间一般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

第十六条招标办负责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

(一)对评审专家业务档案信息进行动态维护。

(二)根据实际需要逐步对评审专家库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七条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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