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化学试剂库管理办法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11-25浏览次数:1220

南通大学化学试剂仓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化学试剂库的管理,满足我校教学、科研需求,在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库区工作人员、进入库区者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按统一领导、专项审批、集中购买、定量供应、二级建账、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章化学试剂购买与储存管理


第三条 每个学期结束前二周,各学院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下称国资处)申报下学期所需的试剂计划,经审核后由试剂库工作人员统一组织购买。进库试剂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并做入库登记。


第四条 按试剂库实际情况和化学试剂的物理化学性质,将库区分为四类:废弃试剂和容器类、易燃易爆和剧毒类、氧化性和腐蚀类、常规有机和无机类。


第五条 化学试剂库必须保持通风、防潮,防止阳光直晒,进入库区严禁携带明火,不得在试剂库内堆放其它物品或者进行与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摆放和搬运化学试剂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进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化学危险品,以及化学性质相抵触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混存混运。(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毒气的化学危险品,在摆放和搬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七条 夏季每日中午下班前工作人员查看库房温度、湿度变化,进行适当调节,保证库房干燥;每周五下午巡回检查库内各类化学试剂包装情况,发现破损、变质等情况要及时改装和处理;每日下班前,检查电源开关,门、窗是否关好等;每季度检查抽风机、灭火器、温度计等防护器材;落实安全值班制度,发现库内不安全情况,及时汇报和处理。


第三章化学试剂领用管理


第八条 领用一般化学试剂,首先由领用人填写化学试剂申领通知单,注明试剂的名称、型号、单位、数量、具体用途等,试剂库用计算机记帐开单,凭相关手续发物。


第九条:领用易制毒及易燃易爆类化学试剂,必须由领用人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领取时以所需最少量为限,经实验中心(室)主任审查及学院负责人审批,各实验室药品专管人和使用人双人领取。实验室药品专管人及使用人均需建立台账。实验室药品专管人对领取、使用和剩余的数量作详细记录;使用人须从实验室药品专管人处领用,使用人同样对领取、使用和剩余数量作详细记录。在使用过程中要严加管理,实行双责任制。


第四章废弃物回收管理


第十条 各实验室定期将危险废弃物送交化学试剂库,送交前先行归类,认真填写废弃物交接明细表,实验中心(室)主任及学院负责人签字;试剂库安排专门房间存放废弃化学试剂、废渣、试剂空瓶等,废弃化学试剂、废渣、试剂空瓶的收集采取登记制度,由试剂库专管人员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过期、失效的药品和试剂,要保证试剂瓶标签的完好;对于标签丢失的,实验中心(室)人员要尽可能进行归类,标注成份,再送交化学试剂库。


第十二条 实验中心(室)临时收集存放废弃物时,收集容器必须符合存放相应废弃物的条件,同时将所收集废液成分、含量贴上明显标签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对于危险废弃物尤要十分注意,收集人集中收集在安全容器中,做好标注与保存,及时送交化学试剂仓库集中存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南通大学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