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大国资〔2019〕11号)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12-31浏览次数:1566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国资〔2019〕11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大201638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管理的通知》(苏教财2016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简称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耗用或者可以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等。

固定资产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通用设备1000元、专用设备1500元),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如家具、图书等。

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但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如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按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形成的债权或股权投资。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推行资产配置与财务预算相统一,促进学校资源有效整合与合理利用;

(二)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以实物管理为主,强化价值管理的监督职能;

(三)坚持产权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部门以产权(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管理为主,资产占用部门以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为主,各负其责。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体制和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四)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统计、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总会计师担任组长、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担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一)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代表学校行使资产管理与监督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制定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指导和监督全校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以及产权登记、统计报告等工作;

3.负责学校大额资产的处置、对外投资、资产转让等重大事项的调研与论证工作;

4.负责对全校长期出租、出借以及对外投资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二)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资产的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校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制度宣传和监督检查;

2.负责学校各类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按规定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负责全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仪器设备及家具等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学校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对各类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

5.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三)校长办公室、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服务地方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图书馆、档案馆等是学校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1.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等无形资产管理;

2.科学技术处、人文社科处、服务地方工作处负责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

3.财务处负责全校流动资产以及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管理;

4.后勤保障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处授权的经营性土地、房屋及构筑物的使用管理;

5.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资料、电子文献等资产的实物管理;

6.档案馆负责全校归档文物及陈列品的实物管理。

第七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是学校资产的使用与日常管理部门,其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所占用资产的管理。各部门、学院设立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办理本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事宜。所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应做到职责清楚,责任到人。

(一)资产管理员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具体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购置、调拨、报废报损、维护保管等具体事宜;

3.做好本部门国有资产账卡管理、资产标签管理、日常检查等工作;

4.完成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工作;

5.及时了解和反映本单位国有资产增减变化情况;

6.调离学校、退休等岗位变动,办妥资产管理交接手续;

7.国有资产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二)资产领用人(保管人)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

2.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完整和完好;

3.对本人领用的国有资产损坏、被盗及丢失,负有直接赔偿责任;

4.调离学校、退休等岗位变动,办妥使用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八条 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九条 学校将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资产的投入与配置管理办法,逐步推行各类资产定额配置制度。凡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从严控制,尽可能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在使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由资产分类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学校资产和经费状况提出配置方案或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按学校有关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凡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重新购置。

(一)各学院、部门购建(含购置、新建、改建、扩建、自建、大型或专项维修改造等)固定资产,无论何种资金来源,均应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审批立项后,按照批准的计划、规定的程序、确定的标准及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

(二)对单价10万元(含)以上仪器设备,或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来源,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具体操作详见《南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有权进行调剂,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服从国有资产管理处调剂或超标准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现象,超过定额的部分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凡用学校资金购置的各类资产,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规范采购,并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方可报销。接受捐赠获得的各类资产,及时办理入账手续。房屋建筑物等工程完工后,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和验收,按规定办理财产物资移交手续。国有资产管理处及时办理有关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做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要建立购置、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不得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利用学校资产整体账面价值在300万元以下或拟出租房产的整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对外出租、出借,由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使用或经营性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可行性论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方可实施。超出国有资产授权管理范围的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事项,需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学院和个人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变为经营性使用或经营性资产。

第十四条 凡利用学校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服务以及投资等所取得的收益均属学校所有,应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不得坐收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与奖惩机制,定期对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不断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是指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对学校占有和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应向学校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处置。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在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中发起处置申请,使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鉴定,报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审定并公示后处置(通用资产和专项资产中土地、房屋及构建物、机动车辆除外);对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学院及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进行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不需报省教育厅、财政厅备案。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资产,应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九条 资产处置收入归学校所有,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转移和挪用。

 

第五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条 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定期组织对所管理的资产进行抽查,做到账物相符,定期与财务部门对账,做到账账相符。学校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内清产核资,对撤销或合并重组的二级单位进行资产清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校办企业改制;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资产出售、拍卖、转让、置换等;

(五)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清查方案编制、清查情况汇总,出具资产清查报告,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清查各归口资产,使用单位具体实施清查。

 

第六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二十四条 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应根据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学校相关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程序通知财务部门调整相应账务,及时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财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和相关部门,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等提供决策依据。各资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对上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要配合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加强资产管理,自觉接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并按照规定及时填报资产报告,对所使用资产的变动、结存情况以及使用效益等做出分析说明。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检查与监督机制,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依法维护学校资产安全与完整以及经营性资产保值与增值。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是管好用好资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领导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占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情况负总责。资产保管与使用人对资产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如资产保管与使用人变动,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资产管理不善或发现问题不反映、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失的;

(二)在资产配置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办事,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浪费或不良影响的;

(三)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规定权限或程序,擅自变动产权或出租、出借、出售、处置资产;

(四)违反规定擅自利用资产提供担保或对外投资的;

(五)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资产管理不到位,未履行管理者或投资者权益,造成资产或学校收入流失的。

第三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将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未履行资产管理职责,放松对资产的日常管理与维护,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坏、丢失的;

(二)不如实填报资产报表或发现问题不反映、不报告,隐瞒真实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出租、出售、出借、处置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进行经营、投资的;

(四)以各种名目非法侵占学校资产或利用学校资产谋取私利的;

(五)未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产严重损坏与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投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校办企业,其资产管理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条例》实施监管。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通大201638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