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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房屋土地管理办法》(通大国资〔2019〕13 号)
作者:吴甲 点击数:338 更新时间:2019-12-31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国资〔2019〕13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房屋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房屋土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房屋土地管理办法》(通大〔2016〕39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南通大学房屋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房屋土地的统一管理,提高房屋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南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房屋土地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的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学校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主要包括: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等的用房用地;用于学生居住的学生公寓及附着用地;用于后勤及其它服务的用房用地;用于对外出租或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经营性用房用地;用于教职工居住的公有住房及附着用地等。

第三条 学校房屋土地属于国有资产。学校拥有房屋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支配、收益、处置等权利,并依法享有法律赋予的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对房屋土地的配置、调整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依法管理原则。学校房屋土地作为国有资产,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依法管理。

第六条 分工负责原则。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坚持产权管理与使用管理相结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房屋土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是学校房屋土地的日常使用与管理部门,对本单位所配给的房屋土地的使用管理负直接责任,其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房屋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所使用房屋土地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第七条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实现学校房屋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发挥其最大使用效益,经营性用房用地的管理须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招标及日常管理。

第三章  配置及管理

第八条 土地的使用须服从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规划。零星土地或临时用地的使用由相关部门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分管校领导同意;重大事项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提出建议方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必要时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九条 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办法和标准》(教备〔1995〕33号)、《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等房屋土地管理政策规定,拟定各类公用房的配置标准及调配方案,依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提供各二级单位公用房,并逐步推行二级管理、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形成自我约束机制。

第十条 教学、科研、行政用房由学校用房调配领导小组根据各类公用房配置标准及调配方案进行统一调配。各类教室(含公用教室、专用教室、教师休息室、体育场馆等)由教务处提出调配计划;实验(实训、科研、学科等)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同相关业务归口部门和二级单位提出调配计划;行政办公用房及相关附属用房由校长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调配计划。

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由学生工作处提出调配计划,并会同后勤保障部对其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服务用房用地由学校用房调配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调配。

第十三条 经营性用房用地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规范管理,并严格按照《南通大学经营性用房(地)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公有住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调配给各二级单位的公用房,一经核准用途及房间编号,严禁擅自改变。如需改变,须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变更,否则学校将收回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各二级单位在不改变用房性质的前提下,可对公用房进行再分配,再分配方案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凡利用学校房屋联合办学、临时借用或租用学校场地开展活动、训练或者其它形式的计划外办班,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学校相应使用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房屋资源使用费。使用费统一上缴学校财务。

第十七条 凡利用学校房屋土地对外出租、出借、出售以及临时对外服务等取得的收入均归学校所有,应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任何部门截留、转移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凡因工作需要借用学校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房屋借用合同,并负责按期将房屋完整地归还学校。违约者需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直至交还房屋为止。

第十九条 凡学校教职员工出国、调出、辞职、辞退、离岗、退休等,均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房产交接手续并及时向所在二级单位退还原工作用房,方可到人事处办理相关离校手续。退休返聘者的工作用房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内部调剂。

第二十条 为防止房产资源浪费,对部门占有而闲置时间长达半年以上或摆放闲置设备(施)及杂物的公用房,学校将予以收回,另行调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不得擅自搭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学校的房屋。未经国有资产管理处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在房屋及构筑物上竖立、悬挂、张贴各类铭牌、广告或其他设施。各部门在使用期间如需对使用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等,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同意。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占用、出租、转让、转借公用房,各二级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转让房屋使用权。违者学校将立即收回房屋,并暂停其公用房使用申请,同时向当事者收取相应的资源占用费。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的要求,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者,学校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将学校房产用于投资、入股、抵押和提供担保等。违者学校将收回房屋,没收其非法所得,同时处以非法所得的三倍罚款,并由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各二级单位使用房屋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四章  产权及账目

第二十五条 房屋土地产权产籍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属地化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所有房屋土地的产权登记,明确权属关系;对原有、新增、减少、变更的房屋及土地进行产权登记、注销、变更。办理房屋土地产权手续所需基本资料由基建处等相关部门提供。房屋土地产权证件及相关资料交档案馆存档,复印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

(一)新增土地征地完毕后,基建处应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登记建账。基建处将全部征地手续及地面附着物资料交档案馆存档,复印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建档,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处移交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

(二)新建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在交付使用前,由纪委(监察专员办)、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保障部、保卫处和档案馆等部门共同组织交接验收。基建处负责建设的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房屋建设的完整资料交档案馆存档,复印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留存建档,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财务处移交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后勤保障部负责建设的校园小型基建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建立台账。楼宇的移交还应包括楼宇全部钥匙、室内配套设施设备、竣工电子图纸和地下管线、道路、周边绿化等室外配套设施。

(三)因地方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学校对外出让房屋、土地,或因学校建设规划需要、鉴定为危房需拆除的房屋,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处、基建处等部门收集相关资料,并经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向省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置申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相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产权注销及账目变更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房屋土地实行账物分开管理,所有房屋、土地都应在财务处登记总分类账。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房屋土地进行实物管理,并建立分类明细账。

第二十七条 房屋土地发生增减变动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办理资产变更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变更账目。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会同各二级单位和财务处核对房屋土地账目,确保账物相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有关房屋土地管理的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制定有关细则和条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房屋土地管理办法》(通大〔2016〕39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