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 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 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 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 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 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 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 开放运行设想
九、 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 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 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学术带头人介绍
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人才培养能力
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 建设规模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