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6-09-07浏览次数:1195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依托单位应当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科技部定期组织实验室周期评估,评估工作委托中介机构按不同领域,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部门(地方)实验室,符合实验室总体规划的,可申请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成绩差、不符合要求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要予以降级或淘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of ×× (依托单位)”。如:摩擦学国家重点实验室(清华大学),State Key Laboratory of Trib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四条 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是我国实验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无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托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加强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分类、申请单位、主管部门

二、 实验室研究方向、内容,建设实验室的目的、意义

三、 国内外该学科(领域)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应用前景;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等

四、 主要工作规划、预期目标、水平

五、 已具备的实验条件

六、 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七、 建设规模和预算

八、 开放运行设想

九、 专家(学术委员会)意见

十、 实验室依托单位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配套经费和运行费支持额度)

附件二:《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

一、 实验室名称,学科(领域),承担单位,建设地点

二、 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预计达到的研究目标

三、 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的计划

  1. 学术带头人介绍

  2. 优秀中青年人才情况

  3. 人才培养能力

  4. 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的措施

四、 建设规模

  1. 建设经费概算、落实计划

  2. 实验室各研究单元的构成

  3. 主要购置、配备的仪器、设备(附清单)

  4. 基建或改善配套条件建设、落实情况

五、实验室管理(运行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人员聘用及流动等)

六、依托单位给予的支持

七、主管部门配套经费及运行费落实情况

八、联合、开放设想

九、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的提名及介绍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十二、专家论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