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大设〔2009〕2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制或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校实验教学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制(改造)仪器设备是指由实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教师自行研制或自行设计、自行组装调试的单台仪器设备或全套试验装置,且符合以下要求:
1 .必须是教学、科研实验所需要。
2 .市场上无现成产品出售或市场上虽有同类产品出售,但在功能、技术上不能满足实验教学要求,需自行研制、开发的;或者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经过努力自行研制能满足使用要求的;或者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改装后,提高或改变原有性能和用途的;或者仿效某些产品自行研制后达到一定功能的。
3 .有经费来源和技术力量支持。
第三条 学校自制(改造)仪器设备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学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二、申报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各实验室根据需要编制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计划。凡自制(改造)项目总经费在 1 万元及以上的,在研制前需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提交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其内容包括:对仪器设备的需求情况分析、效益预测,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长期运行所需器材、能源、消耗分析,经费预算明细及来源,经济合理性分析,仪器设备安装环境条件和公害分析,项目组人员组成,进度计划等。在此基础上填写《南通大学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项目申请表》。
第五条 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申请项目,先由各学院(系、室、所)自行组织评审,经实验室主任、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向学校申请,自制(改造)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批手续与外购仪器设备相同,即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后,列入年度仪器设备添置计划。
三、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凡列入添置仪器设备计划的自制(改造)项目,由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后,通知财务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七条 凡总经费超过 1 万元的自制项目,应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主管部门签订合同,该合同是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依据。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如有必要更改,仍需重新审批。
第八条 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所需配件材料的购置按学校有关物品采购办法执行。配件材料损耗原则上不得超过 3% ,实际损耗低的,可根据节约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实际损耗高的,超出金额则在劳务报酬中抵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学校主管部门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自制(改造)实验仪器设备项目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与其申报的内容不符或有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主管部门将冻结或终止项目执行计划,必要时,将追究项目组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自制(改造)项目完成后,在仪器设备试运转 3-6 个月后,由学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技术水平、可靠性及综合效益等进行验收并作出鉴定。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与实物相符的全部资料(图纸、使用维修说明书、工艺试验资料等),质量不稳定或达不到原定要求的,不能转为固定资产。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验收合格,项目负责人编制决算,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后,办理费用结算和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二条 自制(改造)项目因故需终止或撤销时,须经学校批准,学校主管部门应对剩余的经费及器材进行清理、回收和处置。
四、奖励和处罚
第十三条 自制(改造)项目全部按合同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应作为成果记入研制人员的业务档案,作为职务晋升、评选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的依据。
第十四条 自制(改造)项目验收合格后,根据“科学、实用、效益、先进”的原则,达到一定水平的项目,可申报“实验技术成果奖”、“科技成果奖”等,此类成果与科研成果同等对待,获奖者分别享受一定的奖励。
第十五条 凡因失职使项目半途而废造成损失的,或虽完工但质量低劣,技术错误,经采取补救措施后仍无法正常使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项目负责部门(人)的责任,按损失程度及责任大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或经济处罚。
五、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