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通大国资〔2019〕14号)

发布者:国有资产管理处发布时间:2019-12-31浏览次数:1646


南通大学文件

通大国资201914

 

关于印发《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室、中心)、部门、直属(附属)单位:

《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通大〔2016〕40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

                                    2019年12月28日


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教职工公有住房(不含人才周转公寓)管理,满足青年教职工临时居住需求,提高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根据《南通大学房屋土地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一、凡学校正式在编在岗(含人才租赁、人事代理)未享受福利分房、购房补贴、煤气补贴、未购买商品房的教职工,以及人才引进学校未发放安家费的教职工,因住房困难,可向学校申请租住公有住房。

二、人事处会同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承租人资格进行认定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公有住房管理工作。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为承租人履约行为提供担保。涉及公有住房的重大事项须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实施。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委(监察专员办)、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房源的地段、房型、面积、楼层和质量,参照市场行情,确定学校公有住房的房租价格。需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租赁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及人事处审核确认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报批,学校根据房源情况予以妥善安排。

四、所有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教职工须与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租房合同,并服从学校的统一管理。租住房屋仅限教职工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居住,租住期限累计不超过三年。学校向承租人收取租房押金,合同一年一订。合同期满后,符合条件继续租住的,可续签合同;不符合续租条件或不再租住的,承租人应于租期届满十个工作日内交清所有费用,清空个人物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验收无误后,方可办理退房手续,并退还押金。

五、承租人已居住三年以上或已购买商品房、享受购房补贴、煤气补贴及学校安家费的,须退出公有住房。如确因住房困难仍需租住公有住房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担保后,在学校房源允许的情况下给予适当安排。但须按照同期市场租赁价格收取房租,且租住期不超过一年。

六、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学科带头人、特聘教授、博导等)的住房,按照人事处引进人才协议办理。

七、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承租人应办理退还公有住房手续:

(一)租赁期累计满三年或已购买商品房、享受购房补贴、煤气补贴、学校安家费且未经批准延长租赁期的;

(二)调离学校的;

(三)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四)公派出国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因私出国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五)无特殊原因连续三个月及以上承租人不住而空关的;

(六)学校认为应当退还公有住房的其情形。

八、凡属上述应退房而未按时退房的人员,学校将给予相应经济处罚。从应退房时间起一年内按照同期市场租赁价格收取房租;一年后仍未退房的,按照同期市场价格两倍收取房租,并限期交房。

九、个别因住房特别困难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担保,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学校可给予适当照顾,但须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租房合同。租住期不超过一年,房租参照同期市场价格收取,并按期将房屋归还学校。

十、承租人应按期主动缴纳房租,逾期三个月不缴房租者,视为放弃租赁关系,自动终止租赁合同,学校将收回其承租房屋。承租人承租期间的房租及相关费用能从工资中扣除者,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逐月扣除;未在学校建立工资账户的承租人应于每月10日前到财务处缴纳房租。水电费、煤气费、闭路电视费、小区物业管理费等由承租人自行缴纳。承租人退房时,如屋内设施设备被损坏不能恢复的,承租人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其缴纳的租房押金中支出。若租房押金不足以支付损失费用的,由学校从承租人工资中扣除。

十一、承租人不得擅自调换、搭建、改建学校公有住房,不得出租、转借或变相转租其租住房,不得从事违背社会公德、危害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如发现违规者,学校将进行相应经济处罚,按同期市场价格的两倍补收已租住期内的租金,同时立即无条件收回房源;情节严重者,学校将给予政纪处分;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承租人应爱护公物,文明居住,不得损害公共设施。屋内设施(包括电器线路、燃气管道、水龙头、门、窗、锁、家具等)不得私自调换、转借或拆除。出现人为损坏的,照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室内下水管堵塞的,其疏通费用由承租人自负。

十三、承租人须遵守用电规定。室内照明、电路及电器设备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改动,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加装保险丝和超负荷用电,大功率家用电器须经请示同意后方可安装。因违章用电引起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十四、承租人所在单位作为担保方,应协助学校做好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工作,相关情况纳入学校目标考核。如发生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所在二级单位应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在问题未解决前,暂停受理该二级单位教职工公有住房的使用申请。

十五、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通大学教职工公有住房管理办法》(通大〔2016〕40号)同时废止。

 

 

 

 

南通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31日印发